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一百一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實行分級管理。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調查處置。
重大、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分別由省、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調查處置。
第一百一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急處置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至少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培訓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一百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機構,完善應急管理機制,落實應急保障經費,改善應急裝備,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監測、預警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衛生行政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建立覆蓋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報網絡系統,對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制定事件處置方案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一百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過程中因人為或者其他因素導致食品污染,對公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在事件發現后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其收治的病人和處置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可能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并在調查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提交最終調查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食品檢驗等技術機構發現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源性疾病與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和報告工作體系,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報告的疾病信息進行核實。涉及食品安全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確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終結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終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一百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及調查處理,參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相關特殊食品注冊和備案,組織開展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體系檢查和飛行檢查,建立統一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依法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開展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稽查,依法處置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相關特殊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組織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體系檢查和飛行檢查,依法公布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開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稽查,依法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開展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依法公布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監督企業產品召回,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重點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單位,銷售或者采購食品原料中的農藥、獸藥殘留,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一百三十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對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進行巡查督辦。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監督檢查、監督抽檢、事故處置、案件查處等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專職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對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良好操作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現場發現食品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摻雜異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可以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取證。
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的,應當注明原因,可以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當場簽字確認。
第一百三十四條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執法人員可以對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購銷記錄、電子數據的存儲設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依法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一百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調查處理期間可以暫停受理其相關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已受理的,中止辦理,中止期限不計入行政許可時限。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發生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源性疾病信息、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其他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名錄及檢測方法及時予以公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于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尚未制定殘留限量值和檢驗方法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并向社會公布,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對食品快速檢測方法開展評價。通過評價的,可以作為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可以采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確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暫停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一百四十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快速檢測技術評價規范,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或者專業技術機構,對相關企業、科研機構等提出的快速檢測方法開展評價。通過評價的,予以公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專業技術機構等對申請快速檢測方法評價的企業生產情況和申報資料進行現場核查,并抽取樣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速檢測工作管理規定,規范快速檢測方法的驗收和使用,并對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使用快速檢測方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尚未評價的食品快速檢測方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轄區內監督管理需要,制定食品快速檢測方法相關管理辦法和技術評價規范,組織專業技術機構開展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通過評價的,可用于本轄區食品安全初步篩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征信系統,建立健全信用記錄負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研究和推進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結果與行業準入、融資信貸、證券發行等信用體系相銜接,充分發揮對食品安全失信行為的制約作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開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
許可頒發信息包括生產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食品的類別或者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等信息。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包括生產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許可證編號、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信息。
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包括案件名稱、被處罰者姓名或者名稱、主要違法事實、處罰種類、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被吊銷許可證的,還應當同時公布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一百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衛生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的,責任約談不影響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責任約談及后續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一百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屬地管理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保障經費和條件。
重大活動組織者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選擇具有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加強對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加強供應商審核和食品檢驗。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員評估。
鼓勵重大活動的組織者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飛行檢查,并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督查: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引發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內部知情人士投訴舉報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
(四)其他有必要組織飛行檢查的。
飛行檢查應當按照隨機檢查的原則以及現場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機構,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建立投訴舉報網絡信息管理系統。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信息,并提出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的建議。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標準,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人員、設施設備等能力建設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行政許可、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就應急處置、案件查辦、舉報獎勵、重大活動保障等設置專項經費。
第一百五十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制定培訓大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組織考核。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40學時的食品安全專業培訓,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檢查計劃,根據風險等級確定檢查頻次。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處理,并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檢查記錄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檢查結果應當在營業場所張貼并在網上公開。
第一百五十二條 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未履行法定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等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資源,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編制和發布國家食品安全狀況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統計調查制度。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統計指標體系,組織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統計調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參照國家食品安全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組織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統計調查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統計調查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屬的案件稽查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采取現場檢查、抽樣檢驗、查封扣押、案件調查等監督管理執法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公安機關: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七)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八)其他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進行初查。
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明確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案情會商、信息共享、信息發布、督查督辦等事項,協調、督促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鑒定管理辦法,明確資質條件,確定食品安全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目錄。
委托開展食品安全司法鑒定,應當從食品安全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目錄中選取。
第一百六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一)發生暴力抗法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拒絕、阻撓、妨礙食品安全監督執法的;
(三)銷毀、隱匿證據或者當事人逃逸的;
(四)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協助調取證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辦過程中,需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提供技術支持、信息核實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
相關違法行為涉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非法添加藥品、生產經營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案件,應當立即予以審查。
第一百六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健全證據銜接機制。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移送給公安機關的證據,可以通過留存電子數據、書面證據復印件并加蓋印章等,作為相關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安機關對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移送的證據,經核實認為符合刑事證據標準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
公安機關應當同時將相關證據材料的復印件加蓋印章后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相關部門經核實后,認為符合行政執法案件的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相關證據使用。
第一百六十五條 對于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判決的案件,依法還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但未作出處罰的案件,經過核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據人民法院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一百六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行政指導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警告、5000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被吊銷、注銷或者超過有效期限,以及行政許可被撤銷、撤回,食品生產經營者繼續生產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貨值金額超過1000元或者1年內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貨值金額超過1000元或者1年內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貨值金額超過1000元或者1年內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貨值金額超過1000元或者1年內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超過1000元或者1年內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貨值金額超過1000元或者1年內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食品生產經營、貯存、運輸等過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質的;
(二)用廢棄、回收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浸泡、熏蒸等方式處理食品的;
(四)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采購、貯存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
(五)用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冒充食品添加劑的;
(六)在食品添加劑中違法添加藥品、食品添加劑原料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七)使用非食品用清洗劑、消毒劑清洗消毒食品生產經營用器具、工具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依照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七十條 特殊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殊食品注冊證書: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特殊食品、在特殊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在特殊食品生產中添加藥品的;
(三)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特殊食品,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四)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處罰: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2倍以上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或者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造成較重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危害后果的;
(十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求責令整改、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后,仍然繼續生產銷售的;
(十二)以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兒童等特殊群體或者醫保確定的重癥患者為主要侵害對象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復檢或者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問題食品等必要控制措施的;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時限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五)進口食品經營者不能提供衛生證書或者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和檢驗標志的;
(六)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注冊變更或者生產許可變更的;
(七)使用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普通食品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處罰: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標簽、說明書使用虛假、夸大、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文字或者圖形的;
(二)食品標注藥品名稱或者保健食品名稱,或者宣稱具有藥品或者保健食品功能的;
(三)虛假標注產品執行標準、配料表以及相關強制性標示內容的;
(四)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按規定應當標注而未標注的,或者標注食品添加劑的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規定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處罰: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貨值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且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且生產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貨值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且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且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且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食品貨值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貨值金額達到2萬元以上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食品貨值金額達到2萬元以上的,或者兩次以上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食品貨值金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且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生產經營食品時,未按規定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或者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未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度和記錄的;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或者購買使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或者委托消毒時,未索要并留存消毒合格證明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衛生管理員、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衛生規范要求從事生產活動的;
(三)監督抽檢結果發現餐具、飲具不合格的。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未對銷售的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設置防塵、防蠅等有效防護設施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和標簽的;
(二)食品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對經營的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分開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隱患的;
(三)食品倉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留存貯存者身份證明、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食品追溯體系,導致食品不能被追溯的;
(五)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直接接觸地面或者不潔物品的;
(七)自備水源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要求配備有效的餐具、飲具消毒保潔設施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不符合要求的。
第一百七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符合所標注的企業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改正。消費者要求退貨或者賠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要求提供入網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的;
(二)擅自轉移、篡改、偽造、清除入網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交易數據的。
第一百八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隱匿、轉移、動用、變賣、損毀等方式非法處置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被隱匿、轉移、動用、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拒絕、阻撓、干涉”包括下列情形:
(一)拖延、逃避現場執法人員監督檢查、調查處理的;
(二)禁止現場執法人員進入生產、經營、貯存場所超過1個小時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電子數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處罰:
(一)以毆打、侮辱、謾罵、恐嚇等方式拒絕、阻撓、妨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
(二)損毀、隱匿證據或者當事人逃逸的;
(三)對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資格罰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匯總并在其網站上公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偽造、變造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注冊證書、標簽、說明書、檢驗報告、檢疫證明、認證證書以及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撤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損害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行為造成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三)違法生產經營特殊食品的;
(四)1年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較大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同一違法行為觸犯法律法規多個條款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 )有證據證明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且違法情節較輕,貨值金額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的;
(四)檢舉并配合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尚未掌握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八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或者不按照規定時限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法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廣告費用1萬元以上的,并處廣告費用5倍罰款,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廣告未經審查批準的;
(二)廣告批準文號被撤銷、注銷的;
(三)被國家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
(四)廣告經廣告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復審不合格的;
(五)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廣告的;
(六)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發布的內容的。
第一百九十條 以電話、講座、會議、組織旅游等形式進行虛假、夸大或者欺騙性宣傳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主辦方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九十一條 生產、進口和經營定量食用特殊劑型食品,標簽、說明書聲稱保健功能而未按照保健食品注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工作人員有故意違法或者重大過失的,由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追究部門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因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因發生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工作人員已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免除相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布召回公告后,消費者在公告召回期限內購買的相關食品,不實行懲罰性賠償和最低額賠償。
食品經營者收到召回通知后,未停止銷售相關產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九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在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在種植、養殖、采摘、捕撈、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以及通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初加工形成的,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直接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服務活動。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指食品安全利益相關方就相關工作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風險、風險相關因素和風險認知相互交換信息和意見的過程。
保健食品,指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為目的,能夠調節人體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規定食用量的食品。
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計量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定量食用特殊劑型食品,指使用膠囊、口服液、片劑、沖劑(顆粒劑)、丸劑等特殊劑型,且需定量食用或者有每日規定食用量的食品。
食品分裝,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預包裝食品,經過一定的工藝控制,在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將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生產行為。食品經營環節將大包裝食品拆零銷售,不再加工成預包裝食品的,不屬于食品分裝。
首次進口保健食品,指非同一國家、同一企業、同一配方的保健食品。
食品快速檢測方法,指具有快速、簡便、靈敏等特點的,用于食品安全相關項目的檢測手段。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指具有食品、生物、化學、醫學等食品安全相關自然科學專業學習和實踐背景,具備相關食品生物、化學和物理特性,食品生產工藝,食品生產設施設備特點,食品污染來源及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要求、食品安全檢驗技術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夠識別和控制相關食品安全風險的人員。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指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食品安全標簽和說明書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
貨值金額,指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或者違法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照進價計算,半成品按照原料價格加其他成本計算,成品按照銷售價格計算。對生產的單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經營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
違法所得,指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故意違法行為,已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法定義務,并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原料或者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在計算違法所得數額時,可以扣除所銷售食品或者原料的購進價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備案,指行政相對人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材料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對企業標準備案,以及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相關備案等,有關部門不得通過評議、認定、審定等形式實施變相行政許可。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本條例對食品添加劑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食品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國境口岸,指人員、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郵包入境或者出境的國際關口,以及為入境或者出境的人員、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郵包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區域。
港口、機場、車站、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等國境口岸以外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一百九十九條 為保證特殊食品注冊申請工作需要,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應當繳納技術審評費和檢驗驗證費。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百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